第六十二章 大赦诏(第2/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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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正深入蛮荒,胼手胝足的人,都是老百姓。很多人的死亡是不见于官方文书的。
所以开拓边荒,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与消耗的。
此外还从法律之中,消除了贱民这个概念。
也就是说,今后即便再有人犯罪,也没有将家人打入贱籍这种司法操作了。
这由引申另外一个问题,那就是奴婢的身份问题。
释放奴婢为良人,从古代都有很多明君做,汉光武帝等人,都是为了加强对国家编户齐民的控制。
这也是地方豪强与中央政权的人口争夺战。
这个人口争夺战,从唐到宋,是呈现国家一点点的解构主仆之间的关系。从唐到宋,完全控制的奴隶制度,一点点变成了有契约的雇佣制度。
甚至宋代奴婢的主体,完全是雇佣奴婢,在法律上还是良人,不以贱民视之。
但是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,但是即便如此雇佣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尴尬的,可以说良不良,贱不贱的。
但是到了元代,出现一个大倒退。奴隶制度大举反扑。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后,也是废除奴婢,非官宦功臣,不得用奴婢。
庶民有奴婢,杖一百,放良。
只是这个政策在洪武年间,大抵还是可以实行的,但是之后,随即大明经济的恢复,很多富户自然也会雇佣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