次日在大理寺,长宁方将杀夫一案的案卷整理出来。

案卷中写道,此妇人宋氏与亲夫成亲十三年,只育有一女。伙同奸夫杀害其亲夫,宋氏趁丈夫熟睡捂死了丈夫,奸夫再为其抛尸。这在男权社会是相当不能被容忍的重罪,两个人都可以判绞刑。喊冤的是此妇的姘头陈二,说从始至终是他看不下去而动手,不关妇人的事,二人也从没有实质性的奸情。

赵长宁传唤证人与案发者后得知,此妇的丈夫原是因她生不出儿子,对她家暴,稍有不顺就拳打脚踢。但是这时候打老婆的男人实在多见,娶了老婆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别人只会感叹这个女人命不好,但帮忙是帮不了的,大家也习以为常。邻居陈二对女子心生恋慕,二人又眉来眼去许久,才为她痛下杀手,抛尸河中,尸首随河水飘到下游的村庄边,案件才因此暴露了。

此案已经定过罪,定罪的是原真定知府,如今朝中通政使大人。也是不久前擢升的。

赵长宁提审此案,却发现了此案的隐情,那妇人说案发时自己当时并不在场,可无人能证明。但长宁却觉得她所言非虚,案发时左领右舍说曾听他们家狗狂吠不止,倘若妇人真的在场,自家养的狗怎么会对她狂吠呢?可见杀夫的并不是她。也许真如陈二所说,是他一人所为。

当她拿着案卷,去向董大人说此事的时候,董大人的反应却不太热衷。

“定下这桩案子的郭大人,如今已经擢升了通政使。早年与我也有些交际,判错案的情况不大可能,你若有了确凿的人证物证再来说吧。”

然后就叫长宁退下去。

赵长宁却没有退下,而是继续说:“大人,便是没有确凿证据再向您申请让我来重审,若当真冤屈了宋氏,也别白送了她一条性命。若是郭大人的审判有什么不周到的地方,下官也好查漏补缺才是。”

董耘自然不耐烦了,他让赵长宁处理这桩案子,不过是想让他在水牢里吃些苦头,他倒好,弄出这么多麻烦事来!本来就已经确凿的案子,有什么好重审的!别的案子就算了,他想审就审吧,偏偏是这桩,要是得罪了通政使大人怎么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