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千三百九十七章 商人条例(第4/4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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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大部分,就是确立每个百姓的权益问题,大概保障每一个百姓的自身权益,官府不能随便抓人,云云之类的。
今天早上裴行俭看到这里时,对于韩艺是五服投地,这一部分看上去,都是限制官府的,官府不能所以侵犯百姓财产,官府不能随便用刑,等等。但是,既然确定了每个子民的权益,那么对于酋长同样也适用,这在无形中就削弱了酋长对于百姓的影响力。
但是作为兀可烈他们而言,他们上面就是官府,是朝廷,他们也害怕朝廷会压迫他们,会剥削他们,毕竟是异族统治,如今他们不会认为自己是统治者,他们只会认为自己是受害者,这一部分也确保了他们的权益,如果他们不答应的话,官府也可以随便侵犯他们的财产,权衡之下,这一部分当然是对他们有利的。
当然,这个基本是不能够讨论的,必须要这样,一个君主,一个国家的原则是不能够改变的。
关键还是在于后面的意向部分,这是最令人期待的部分。
所为意向部分,韩艺将其统称为《商人条例》,只不过从中,又牵扯出许多的律法。
既然以商人为先,那自然是要以自由、公平为原则。
因此抢夺他人财产,这肯定就是重罪,就能够牵扯出唐律的贼盗律。
在这《商人条例》下面,又有《契约法》、《劳工法案》、《物价法》,甚至于规范门店,贸易,等等。
这个《商人条例》与中原有关于商人的律法是截然相反的,其实中原也有商人条例,但那是限制商人,反正是不准干这,不准干那,商人是卑微的人。但是这里的商人条例,就是确认以商人为先的原则,商人拥有平常百姓的一切权益,并且还拥有少许的特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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