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承明制,或许有所变更,但是大体不差多少的。清代大规模推行赎罪银,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头。

朱祁镇在大明律之中,这种官员坐赃罪。只有轻罪,才能赎刑。但是在之后的案例之中,或者说司法事件之中,这种赎刑的适应范围,似乎在扩大之中。

当然了。议罪的时候,用得是大明律,至于执行之中,大明律所不准的东西,也都被允许了。

如此一想,朱祁镇的决断再清晰不过了。

如果可以赎刑的话,那么惩罚贪赃枉法,就会成为一门生意。

只要贪到的钱,比赎刑所罚的钱多,就是一门赚钱的生意,想想就知道,以这个时代的刑侦水平,这是绝对可能的事情。

即便是后世,很多贪污犯查到的贪污金额,也不是他们贪污金额的全部。

在明代更不要说了。

甚至可以说,有太多的东西是查不出来的。

朱祁镇决断自然是很简单了。

朱祁镇批准了徐有贞的意见。

徐有贞代表刑部发表的意见,就是决计不允许官员赎刑,重申祖宗从严治吏之法。

朱祁镇更是规定官员犯罪一律不适应赎刑。并将这一条归入《大明会典》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