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(第3/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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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承明制,或许有所变更,但是大体不差多少的。清代大规模推行赎罪银,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头。
朱祁镇在大明律之中,这种官员坐赃罪。只有轻罪,才能赎刑。但是在之后的案例之中,或者说司法事件之中,这种赎刑的适应范围,似乎在扩大之中。
当然了。议罪的时候,用得是大明律,至于执行之中,大明律所不准的东西,也都被允许了。
如此一想,朱祁镇的决断再清晰不过了。
如果可以赎刑的话,那么惩罚贪赃枉法,就会成为一门生意。
只要贪到的钱,比赎刑所罚的钱多,就是一门赚钱的生意,想想就知道,以这个时代的刑侦水平,这是绝对可能的事情。
即便是后世,很多贪污犯查到的贪污金额,也不是他们贪污金额的全部。
在明代更不要说了。
甚至可以说,有太多的东西是查不出来的。
朱祁镇决断自然是很简单了。
朱祁镇批准了徐有贞的意见。
徐有贞代表刑部发表的意见,就是决计不允许官员赎刑,重申祖宗从严治吏之法。
朱祁镇更是规定官员犯罪一律不适应赎刑。并将这一条归入《大明会典》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