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(第2/6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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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洪武年间有很多贪污一点就被杀了,但是同样修在洪武年间的大明律,却不判陈纲死刑。
首先大明律在洪武年间修过三次,总体上来说,是由严到宽,天下方定,自然要从严治国,但是越到后来,就越是宽松。
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,比之前的大明律已经减少了很多惩罚。
另外一个原因,就是太祖他老人家喜欢法外加刑,就好像是剥皮充草一刑,大明律里面可是没有的。
最后确定的是,陈纲夺回一切功名,杖责九十,徒刑两年半。
其实如果将洪宣以来的官员贪赃枉法案相比,陈纲的案子判得很重,无他,就是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,很多潜规则都没有办法了。
这一切都没有异议,唯一有异议的一点,是否准许官员赎刑。
这个问题说起来就长了。
赎刑可以理解为缴纳罚金来代替某些刑罚。
一般都是比较轻的刑罚,至于能不能适用于官员贪污,就是各执一辞。相持不下。
最后这个问题就交到了朱祁镇的手中。
朱祁镇的倾向性很明显。
因为朱祁镇知道,在正常的历史演变之中,肯定是准许的赎刑的,原因很简单,因为清代的赎罪银制度。